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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积水潭医院等医疗机构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通知

时间:2015-03-3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办规划函〔2015〕234号


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按照原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8〕8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你们的申请和专家论证评审结果,经研究,现就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PET/CT)、高端放射治疗设备、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正电子发射磁共振成像系统(PET/MR)等4类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情况通知如下:

一、PET/CT配置

(一)同意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肿瘤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大连市中心医院、锦州市中心医院、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阜阳市人民医院、龙岩市第一医院、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攀枝花市中心医院、陕西省人民医院、宿迁市人民医院、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上饶市第五人民医院等20家医疗机构各配置1台PET/CT。PET/CT配套装备的医用回旋加速器的配置,要严格按照《2011-2015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提出的促进资源共享、合理确定配置数量的有关要求研究确定。已配置回旋加速器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增配置。

(二)同意上海世正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广州中医药大学金沙洲医院和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甘美国际医院等3家新建的非公立医院先采购设备,在投入使用前,组织复核确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位后,再下达配置许可。

(三)同意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4家医疗机构更新配置1台PET/CT。

本次一并下达21家政府举办医院新增和更新配置PET/CT阶梯配置机型,详见附件。

二、高端放射治疗设备配置

同意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烟台毓璜顶医院、南充市中心医院等6家医疗机构各配置1台高端放射治疗设备。

三、手术机器人配置

同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天津市肿瘤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等6家医疗机构各配置1台手术机器人。

四、PET/MR配置

同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等5家医院配置试用PET/MR,配置试用期为1年。各医院要搭建区域性开放研究平台,促进资源共享,充分整合放射医学、核医学和相关学科资源,保障人力配备。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把握适应症,建立健全应用质量保障措施,认真及时总结,做好自评估工作。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医院配置试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组织对各医院配置试用情况进行评估。

以上4类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批复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装备的,配置批复自动失效。

 

附件2015年PET/CT阶梯配置机型.xlsx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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